1、停工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生活费。
实操建议:
建议提前与员工沟通,告知其关于停工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提前根据规定商量好费用。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的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
2、生活服务业免税申报,如果1月份已开专票怎么处理,已开专票客户必须退回么,客户不退回如何处理,就不能销售免税政策了么?
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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