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根据公告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由8个试点行业扩大至所有行业。
一、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和2019年第45号修改)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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